在基隆一處社區,一名經營早餐店的林姓住戶因在倉庫旁走廊設置監視器,遭鄰居許姓住戶提告侵害隱私權,並求償新臺幣20萬元精神慰撫金。此案涉及社區共用空間的監視器設置與個人隱私界線,經法院審理後,最終以特定理由駁回了許姓住戶的訴訟請求,此判決對於釐清集合式住宅內的監控權限具有參考意義。
事實陳述
本案緣起於林姓住戶在承租吳姓屋主的房屋經營早餐店,並以自己的房屋作為倉庫使用。然而,兩者之間緊鄰著許姓住戶的房屋。林男於112年10月在倉庫與許姓住戶房屋交界處的橫梁柱上裝設監視器,進行全天候24小時的攝錄。許姓住戶主張,該監視器的攝錄範圍包含了其房屋後門的出入空間,且該後門為其與訪客進出必經之處,並非不特定人可任意出入的公共區域,因此認為林男未經同意的監錄行為已侵害其隱私權,造成其心理及生活極大壓力,進而依《民法》請求林男及吳男連帶賠償新臺幣20萬元精神慰撫金。
各方反應與主張
許姓住戶在訴訟中強調,其房屋後門的出入空間具有合理保護的隱私期待,因為進出該區域需持有社區大門鑰匙或由住戶帶領,並非完全開放。他們認為,林男透過監視器取得其生活作息及進出後門人員等相關資訊,已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害,導致身心俱疲與精神痛苦。
相對地,林男則辯稱,設置監視器的主要目的是為防範倉庫及早餐店曾發生的竊盜事件,並避免社區共用走道遭人違規棄置垃圾。他指出,監視器安裝在共用走道的上梁處,拍攝範圍僅限於住戶共用走道與出入口區域,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已調整鏡頭角度。林男強調,拍攝內容僅為出入動線的概括畫面,並無放大、追蹤、散布或公開揭露許姓住戶個人資訊的情形,與實務上認定構成重大隱私侵害的判例有所區別。
法院判決與背景補充
基隆地方法院經現場環境勘查及影像查證後,認定該走道與社區對外鏤空門扇大門相連,無論是社區大門內或大門外的人員,均可看見人員進出走道的情形,因此該走道空間不具備隱密性。法官進一步指出,儘管監視器攝錄範圍包含許姓住戶房屋後門及門外出入空間,但調整前的鏡頭畫面中,許姓住戶的後門僅佔約五分之一的畫面,且屬於遠距拍攝,並非直接照攝房屋內部活動狀態。基於林男是為防範房屋遭侵入及避免違規棄置垃圾,以維護居家安寧而設置監視器,此舉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未不法侵害許姓住戶的隱私權。最終,法院駁回了許姓住戶的求償請求。
此判決再次提醒,在集合式住宅中設置監視器,應綜合考量安全維護需求與住戶隱私權的平衡。法院的判斷依據往往著重於監錄範圍的「公共性」與「隱密性」、拍攝角度是否直接侵入私密空間,以及設置目的的「比例原則」,這些因素將是未來類似爭議判斷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