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基隆一處社區住戶因架設監視器,導致鄰居入鏡而提告求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一案,基隆地方法院近期做出判決。法院指出,考量拍攝範圍與公共性,認定該監視器並未不法侵害鄰居的隱私權,駁回其請求。此案為社區監控與個人隱私界線劃定,提供重要實務參考,特別是對於在公寓大廈或集合式住宅中如何妥善設置社區監視器,避免觸法,具有指標意義。
案件背景與爭議焦點
根據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資料顯示,林男在基隆某社區經營早餐店,並將自己的房屋作為倉庫使用。林男於112年10月在倉庫旁走廊的橫梁柱處裝設了監視器,進行24小時全天候攝錄。然而,許姓鄰居主張,該監視器的拍攝角度與內容,包含了其房屋後門的出入空間,而此後門是其及訪客進出的必經之處,且該區域非不特定人可任意出入的公共空間,應屬於隱私保護的合理期待範圍。許姓住戶認為,林男未經同意裝設監視器,已透過影像取得其生活作息及進出人員資訊,嚴重侵害其隱私權,造成極大心理壓力,因此依民法請求林男及吳姓房東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萬元。
許姓住戶主張:「該監視器角度及拍攝內容,攝錄範圍有其房屋後門外出入空間,而該後門外出入空間為其及訪客出入必經之處,須有社區大門鑰匙或由住戶帶領才能進出,非屬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之公共空間,且其出入他們房屋主要往來區域,為隱私保護之合理保護期待範圍。」
對此,林男則辯稱,因倉庫及早餐店曾發生竊案,為防竊並避免他人違規棄置垃圾,才在共用走道上梁處設置監視器。他強調,拍攝範圍僅限於社區住戶共用走道與出入口區域,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已調整鏡頭,目的是在於合理維護安全,而非針對特定個人進行監控。拍攝內容亦僅限於出入動線的概括畫面,並無放大、追蹤、散布或公開揭露個人資訊的情形。
法院判決關鍵論證
基隆地方法院經現場環境勘查及影像查證後,針對社區監視器的拍攝範圍與隱私權界線,提出了關鍵的判斷依據。法院發現,該走道與社區的對外鏤空門扇大門連接,無論是社區大門內經過走道的人,或是在社區大門外的人,均能看見人員進出走道的情形,因此認定該走道並無隱密性可言。
此外,儘管監視器攝錄範圍確實包含許姓住戶房屋的後門及門外出入空間,但法官進一步審視發現,監視器鏡頭調整前,許姓住戶的房屋後門僅佔畫面範圍的約五分之一,且是採取遠距拍攝,並非直接照攝房屋後門。客觀而言,這不致於攝及房屋內部的活動狀態。法官強調,林男為防範房屋遭侵入及避免違規棄置垃圾,維護居家安寧而設置監視器,此舉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未不法侵害許姓住戶的隱私權。
法官認為:「監視器攝錄範圍雖包含許姓住住戶房屋後門及門外出入空間,但監視器鏡頭調整前拍攝範圍,許的房屋後門占畫面範圍僅約五分之一,且是遠距拍攝,而非直接照攝房屋後門,客觀上亦不致攝及房屋內活動狀態。」
法律實務與社區監控啟示
這起關於社區監視器與個人隱私的法院判決,明確了在公寓大廈等集合式住宅中,設置監控設備的合法界線。本案判決結果,駁回了許姓住戶的求償20萬元請求,凸顯了法院在衡量公共安全與個人隱私時,會著重於拍攝場域的公共性、拍攝角度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確實侵犯到個人私密空間。對於社區住戶而言,這意味著在共用空間設置監視器,若能證明其目的為合理安全維護(如防竊、避免違規),且拍攝範圍不涉及高度隱密性區域,則較不容易被認定為侵害隱私權。
- 公共性考量: 若拍攝範圍為公共走道或開放空間,其隱密性期待較低。
- 拍攝角度與範圍: 應避免直接對準私人住宅內部,且遠距拍攝不易被認定為侵犯隱私。
- 設置目的: 合理的防盜、維護公共秩序等目的,有助於支持設置的合法性。
數據背後的啟示:社區監控的權衡之道
這起社區監視器糾紛的法院判決,無疑為日益普遍的社區監控議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它提醒所有公寓大廈或集合式住宅的住戶,在追求居住安全的同時,也必須審慎考量鄰居的隱私權。一個平衡的做法是,在設置監控設備前,應盡可能與社區管委會或鄰里進行溝通,明確告知設置目的與拍攝範圍,並確保其配置符合最小侵害原則。這不僅能有效預防潛在的法律爭議,更能促進社區成員間的和諧共處,共同營造一個既安全又尊重隱私的居住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