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片山坡地從荒蕪轉為蓊鬱森林,背後往往需要數十年的耐心與投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去年8月18日正式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新制,以六大核心改革重點大幅優化造林參與條件,每公頃最高可領取60萬元獎勵金,申請受理期間自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逾期將不予受理,有意投入造林行動的民眾應把握時效。
表象:一紙公告背後的政策轉向
從表面上看,這是一次例行性的法規修正。然而細究新制內容,此次修法的幅度遠超過往調整的規模。最顯著的變化在於造林獎勵年限的大幅壓縮——原本長達20年的造林期間,一口氣縮短為6年,並在期滿後(第7年至第20年)銜接「林業永續多元輔導」,以更靈活的配套機制取代過去單一、漫長的獎勵結構。
此外,申請類型也首度分流,區分為「木材生產林」與「非木材生產林」兩大類別,讓不同造林目的的申請者各有明確的制度依歸。參與區域的限制亦同步放寬,過去僅限山坡地申請,新制只要符合辦法規定的「平地」同樣納入獎勵範圍,潛在的造林面積因此大幅擴展。
真相:獎勵金如何分配?三層結構解析
外界對於「每公頃最高60萬元」的數字或許感到困惑,實際上這筆獎勵金由三個層次組成,並非一次性發放,而是依造林成果逐步核撥。
第一層為造林獎勵金:第1年至第6年,林木檢查符合規定者,合計每公頃可領取50萬元(第1年每公頃20萬元;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6萬元)。第二層為成林獎勵金:第6年林木高度及株數等達標者,另加發每公頃5萬元。第三層為結構用材獎勵金:屬於林產業儲備樹種且以生產結構用材為目的的木材生產林,於第6年再加發每公頃5萬元。三層合計,方達每公頃最高60萬元的上限。
這種分層設計的邏輯清晰:以成果導向取代時間導向,讓真正落實造林的林農獲得應有的回報,同時淘汰名存實亡的造林案件。
各方角力:誰能申請?門檻如何設定?
新制在參與主體上同樣展現出更大的包容性。林農、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均可提出申請,不再侷限於特定身份。
南投分署分署長李志珉指出,「獎勵造林2.0」透過優化造林環境與投入專業輔導,將植樹轉化為兼具經濟價值與生態保育的多元行動。
申請管道依土地性質有所區別。國有林地或國有土地租地者,應逕洽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屬工作站諮詢;若為公有地、私有地或原住民保留地,則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針對過去已核准之20年獎勵輔導造林案件,此次修法亦提供過渡銜接機制。在115年12月31日前,開放申請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制度;已進入第7年至第20年階段者,轉換新制後即視為終止造林,且免返還已領取的獎勵金,有效降低舊制參與者的轉換顧慮。
深層影響:不只是種樹,而是重建林業經濟體系
李志珉分署長強調,期待藉由此政策升級,「穩定國產材供應,減少對進口木材的依賴;建立一個能抵禦氣候變遷考驗的韌性森林生態系。」
這句話點出了「獎勵造林2.0」更深遠的政策意圖。臺灣長期依賴進口木材,國產材自給率偏低,在全球供應鏈波動的背景下,此一結構性弱點日益凸顯。透過鼓勵以生產結構用材為目的的造林行為,政策試圖在生態保育與產業供應之間找到新的平衡點。
與此同時,縮短獎勵年限、提高獎勵金額的設計,也有助於吸引原本因回收期過長而卻步的潛在參與者進場。對於林農而言,6年相較於20年,在財務規劃上的可預期性大幅提升,這或許才是新制最具實質吸引力之處。
未解之問:政策能否真正落地?
李志珉分署長呼籲,「號召社會大眾與在地林主共同響應,將個人行動匯聚成守護山林的龐大力量,達成山林永續經營的目標。」
然而,政策的美好願景與現實落地之間,往往存在一道難以忽視的鴻溝。新制能否真正觸及偏遠山區的小型林農?非法人團體在申請行政程序上是否面臨實際障礙?原住民保留地的造林推動,又如何在文化傳統與現代林業管理之間取得平衡?
這些問題,公告文字無法給出答案。115年度的申請結果,將是檢驗「獎勵造林2.0」是否真正成功的第一份成績單。相關規定及申請資訊可參考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0001723)。
常見問題解答
獎勵造林新制的申請截止日期是何時?
115年起,每年申請受理期間為1月1日至4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每公頃最高60萬元的獎勵金如何計算?
獎勵金分三層:造林獎勵金(第1至6年合計每公頃50萬元)、成林獎勵金(第6年達標加發每公頃5萬元)、結構用材獎勵金(符合條件的木材生產林第6年再加發每公頃5萬元),三者合計最高可達每公頃60萬元。
舊制20年造林案件能否轉換為新制?
可以。過去已核准之20年獎勵輔導造林案件,可在115年12月31日前申請變更為6年新制;已進入第7至20年者轉換後視為終止造林,且免返還已領取的獎勵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