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件在野黨提出的公投案,最後只放行了一件。這個結果,與中選會主委游盈隆先前那句「1個恰恰好,2個有點多,3個受不了」的發言,巧合得讓人很難不多想。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第一時間重砲批評,直指中選會「再一次把公投法鎖回鳥籠」,甚至用了「躲在辦公室決定人民可以投什麼」這樣情緒張力極強的字眼。但,事情的真相,真的只是「多數暴力」或「政治封殺」那麼簡單嗎?
與其急著貼標籤,我們不如先把目光拉回會議室裡那張投票表決單,看看這三案各自經歷了什麼樣的審議過程,再來評判,這到底是「沒收民主」,還是《公投法》機制設計下的必然結果。
三案命運大不同:從表決數字看委員們的抉擇
這次闖關的三個題目,在程序審查階段就迎來截然不同的命運。先說爭議性最高的「鞭刑入法」公投。中選會給出的理由是,該案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關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定義,同時也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的疑慮。表決過程中,扣除主席游盈隆,其餘7位委員以7比0的懸殊比數,一致同意將其擋在門外。這個數字其實透露了一個關鍵訊息:這不僅是政治表態,在法律面和人權公約的適配上,確實存在難以說服多數委員的瑕疵。
至於「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公投,則上演了一場精彩的攻防拉鋸。第一次投票,4比3認定不符規定;第二次投票,還是4比3;第三次投票,依然4比3。連續三次投票都維持同樣的比數,吳容輝、黃秀端、游清鑫、陳月端四位委員始終站在「不符合」的立場,而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三位委員則堅持「符合」立場。這意味著,只要有一個人跑票,結果就會翻盤。這種接近五五波的對峙,恰恰反映此案在法律認定上存在相當大的灰色地帶,並非單純的政治打壓。
最後是「重啟核電」公投,除了陳月端委員選擇棄權外,其餘6位委員全數同意合於規定,成為唯一拿到門票的幸運兒。從這三案的結果來看,委員們對「重大政策」這四個字的解讀光譜,其實有著非常具體的層次差異。
編輯觀點:陳清龍總召用「鳥籠」來形容這次審議結果,情緒可以理解,但從法律程序面來看,這其實是《公投法》把審查權交給「委員會合議制」之後,必然會出現的「守門員效應」。先前的「公審會」因為政治干預色彩太重而被廢除,現在的中選會委員雖然具有獨立機關性質,但在「重大政策」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上,終究還是會帶入委員個人的價值取捨。與其說是「鎖回鳥籠」,不如說這是現行法制下權力分立與直接民主之間的緊張關係。只是,當表決結果與主委的「預言」完全吻合時,即便程序正義站得住腳,也很難說服外界這當中沒有參雜一絲「政治精算」的影子。
「重大政策」的定義權之爭:誰來決定什麼值得公投?
仔細拆解陳清龍的質疑,核心其實只有一個:「刑罰手段是否增加鞭刑」與「交通罰鍰收入用途」,如果不算是重大政策,那什麼才算?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尖銳,也直接打到了《公投法》長久以來的痛點。
首先,我們來看鞭刑。雖然台灣社會對於酒駕、虐童等暴力犯罪累犯是否該引進鞭刑,確實存在一定的民意呼聲,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確規範了禁止殘酷、不人道或侮辱性之處罰。中選會委員們的考量,很可能是基於「國際義務優先於國內立法」的憲政秩序原則,加上行政院也必須提出對應意見書。換句話說,不是這個議題不重要,而是它碰觸到了台灣作為國際社會一員的承諾紅線,這道檻,在法律攻防上幾乎是難以跨越的。
再來是交通罰鍰。陳清龍點出了一個非常務實的痛點:科技執法越來越密集,罰單開得越多,但交通有變得更安全嗎?人民對這點的質疑是真實的。但從中選會的角度來看,罰鍰收入是否專款專用於交通改善,屬於「財政紀律」與「預算分配」的層次,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有相關的撥用機制(如部分罰鍰提撥給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經費)。若要將其拉到「創制複決」的高度,委員們可能認為其「政策位階」不足以構成對憲政秩序或國家重大方向的變更。
說到底,所謂「重大」與否的認定,本身就是一場沒有絕對標準的定義權戰爭。當執政者與在野者對「重大」的認知光譜沒有交集時,這種爭議就會不斷發生。
鳥籠之外:公投法是否該走向「低度審查」?
陳清龍提到「公審會復辟」,這個指控相當沉重。過去「公審會」時期,確實發生過多次以「非全國性事務」或「已無必要」為由,將公投案大量駁回的前例,被戲稱為「鳥籠公投」。後來修法將審查權交由中選會,並引入聽證程序,就是希望打破鳥籠,讓更多議題有機會被人民直接投票。
然而,這次審議結果顯示,即便制度改了,只要「重大政策」這四個字的認定門檻沒有拿掉,審查機關就依然握有「生殺大權」。以目前中選會委員的組成與表決行為來看,其嚴格程度甚至可能超越過去的公審會。這也讓許多學者開始反思:為了避免審查機關淪為「太上立法院」,是不是應該走向更開放的「低度審查」?也就是只要提案形式符合基本程式、不牴觸憲法或兩公約的核心底線,就原則上放行,把政治爭議留給後續的辯論與投票來決定。
當然,反對低度審查的一方會認為,如果什麼案子都放行,公投就會淪為政治動員的工具,甚至出現多數暴力壓迫少數權益的亂象(例如涉及同性婚姻或國名領土等高度爭議題)。但眼下的問題是,當審查標準隱含著「結果論」的影子時,人民對公投制度的信任感正在快速流失。
從三案過一案看未來的公投動能與交通改革契機
重啟核電案過關,預料將在年底掀起一波能源政策的猛烈攻防,這對執政黨的能源轉型路線將構成極大壓力。至於被否決的交通罰鍰案,陳清龍明確表示不會放棄,將會透過修法方式來推動「打破罰鍰小金庫」。這個宣示其實非常重要,因為它代表在野黨並沒有打算把路線全部押在公投上,而是轉進國會戰場。
從務實面來看,交通罰鍰的運用透明化,確實是一個不分黨派都該正視的民生痛點。民眾黨團若能將此議題轉化為具體的修法版本,並在立法院獲得跨黨派支持,其對交通安全的實質幫助,或許比打一場勝負難料的公投更大。
給讀者的反思:我們與其糾結於「中選會是不是在搞政治」,不如冷靜思考:如果公投法真的走向寬鬆審查,我們準備好面對每年可能都有十幾、二十個公投案綁大選的混亂局面了嗎?當投票單上出現你不理解或不關心的議案時,你願意花多少時間去研究?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我們真正該在意的,或許不是「過幾案」,而是如何提升公民對公共政策的討論品質,與對審議結果的承擔能力。
中選會這次的審議,在法律形式上是完備的,程序也沒有明顯瑕疵。但它同時也暴露了現行制度下,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之間的矛盾,以及「獨立機關」在高度政治性議題上難以完全迴避的政治判斷。對於在野黨而言,與其將戰場鎖定在抨擊中選會,不如務實地思索如何在現有體制內,找到突破「定義權」障礙的論述策略。畢竟,公投的本質是凝聚共識,而不是製造對立;而被擋下的議題,從來都不代表結束,往往只是換了一條路繼續前進。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ETtoday新聞雲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選會審查公投案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核心標準是《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委員們會針對提案是否涉及憲政體制、國家主權、或是影響全國人民權益的重大事項進行合議制審查,若認定非屬「重大」範疇,或牴觸憲法與兩公約,就會在程序階段駁回。
被中選會駁回的公投案還有機會復活嗎?
理論上,若提案單位不服審議結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例如訴願或行政訴訟。實務上,這條路通常曠日廢時。更常見的策略是像民眾黨團這次的回應——將議題轉化為立法院的修法提案,透過立法程序來達成政策目標。
為什麼「重啟核電」能過關,但「鞭刑」卻被一致反對?
「重啟核電」屬於國家能源結構的重大轉變,符合「重大政策」的定義,且未有明顯違憲或違反國際公約之虞。而「鞭刑」則因涉及身體刑罰,直接被認定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禁止殘酷處罰的規範,加上台灣已透過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在法律上難以跨越紅線,因此被委員們一致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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