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京華城與政治獻金等案件,於26日一審宣判合併判處17年有期徒刑。然而,外界對於判決未認定柯文哲收受1500萬元的部分議論紛紛。對此,律師林智群深入分析,指出法官認定該筆款項需有其他補強證據,並提出其獨到見解,認為「其他款項的記載」及「相關證人的證詞」可望成為關鍵補強。
事實陳述與判決核心
台北地院於26日對京華城案做出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判處17年重刑。同時,法院也針對不法所得進行沒收,包括柯文哲個人1260萬元、台北市議員應曉薇5250萬元、威京集團旗下鼎越公司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6134萬6790元,以及柯文哲與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共同沒收的827萬1095元。然而,判決中一個引發廣泛討論的焦點,便是法院未認定柯文哲收受外界所稱的1500萬元款項。
各方反應與法律解析
針對外界疑惑「為何一審判決未認定柯文哲收受1500萬元」,律師林智群在社群媒體上提出四點說明。他指出,首先,法官認為柯文哲在Excel檔案中記載的「1500,小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的規定。其次,法官認定該Excel檔案雖具帳冊性質,但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即被告柯文哲的「自白」。
林智群進一步解釋,由於這是被告的自白,依據法律規定,必須要有其他補強證據。儘管柯文哲曾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但法官認為這句話可能指的是210萬元,而非沈慶京另行交付的1500萬元。因此,法院的結論是無法證明柯文哲有收受這筆1500萬元。林智群律師也對此提出四點看法,他認同法官對於Excel檔案不屬於「業務上紀錄文書」的認定,因為市長記帳並非其業務內容。不過,他強調該Excel檔案是柯文哲親自記錄的「經濟帳」,性質類似日記,具備特別的可信性。
此外,林智群律師提到,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以下的規定主要針對「被告以外之人」的審判外陳述,因此柯文哲作為被告,其自行書寫的內容無法直接依據同法第159條之4第3款「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單獨作為證據,仍需要「補強證據」。他特別提出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檢察官起訴範圍僅限於1500萬元,因此Excel中「1500萬元,小沈」的記載可視為柯文哲的自白。然而,Excel檔案中其他款項的記載,例如「范有偉500」以及謝國樑透過邱佩琳轉交的200萬元等,因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不屬於柯文哲自白的範疇。林智群認為,這些「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加上「相關證人的證詞」,應可作為補強1500萬元收賄指控的關鍵證據。
背景補充與後續觀察
有趣的是,林智群律師的分析引發了網友熱烈討論。有網友質疑「一排都是金額,就一條1500是時間,這個法官能採信?」也有人點出「若是二三審檢察官能夠進一步拿到金流實證,這一條就坐實躲不掉了」。這些討論反映了社會大眾對此案判決細節的高度關注,特別是關於證據認定與補強的法律攻防。這也意味著,在未來的二審或三審中,檢察官若能針對林智群律師提出的方向,進一步蒐集與鞏固補強證據,或許能為1500萬元款項的認定帶來不同的結果。此案的後續發展,將持續考驗司法對於證據採納與認定的嚴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