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國安法:香港電子設備「強制解鎖」新細則引爆私隱權風暴

事件總覽:香港近期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其中最受矚目的「強制解鎖」電子設備條文,賦予執法部門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的權力,此舉在香港及國際社會引發廣泛關注,特別是對於個人私隱權與執法界線的激烈辯論。

近期: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生效

香港政府於星期一(3月23日)公佈《香港國安法》第43條的修訂實施細則,並於同日立即生效。這項修訂的核心內容,是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其電子設備(如手機、電腦)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若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訊,將面臨高達新臺幣40萬元的罰款及一年監禁,而提供誤導性資料的罰則更重,最高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款及三年監禁

這項新規定之所以引發軒然大波,在於「指明人士」的定義相當廣泛,不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者,更涵蓋了擁有、管有、獲授權接達、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以及知悉相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任何人士。法律學者黎恩灝便指出,這可能導致與調查無關的家庭成員或同事,因共享設備而被迫牽涉其中,其影響範圍之廣,令人憂慮。

📅 2014年:岑永根案揭示手機搜查爭議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警方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是否侵犯私隱,便已是社會關注的焦點。2014年,民間人權陣線成員岑永根等五人因涉嫌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被捕,警方檢走並調查他們的手機。岑永根隨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警方此舉的合憲性,這起案件成為香港在電子設備搜查權上的重要里程碑。

📅 2017年:岑永根案獲判勝訴

經過數年審理,岑永根於2017年獲判勝訴,法庭裁定警方查看手機內容的做法違憲。這項判決當時被視為對公民私隱權的重大保障,確立了警方在未經法庭手令的情況下,無權強制搜查個人電子設備的原則。有趣的是,當時法庭也重申,警方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即使拒絕提供,也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罪行。

📅 2020年:上訴裁決釐清無手令搜查條件

然而,警方針對2017年的裁決提出上訴,並於2020年獲得上訴得直。法庭裁定,在切實可行且無法取得法庭手令的情況下,若警方有合理基礎需即時搜查手機內容以保留與被捕罪行相關的證據,則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不過,這項裁決也明確指出,此權力主要適用於沒有密碼保護或疑犯未及時上鎖的手機,警方仍無權強迫被捕人士交出密碼。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分析,「岑永根案」的裁決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法律框架下進行,主要適用於一般刑事罪行調查,與本次《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修訂所涵蓋的國安罪行,兩者之間的關係不大。

至今影響與未來展望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警方並不會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而是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後才能搜查。不過,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補充,在極端或例外情況下,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且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時,警方可在無手令下行使相關權力。這項「無手令」條款,加上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在合理懷疑有國安證據或取得手令不可行時,亦可無手令行事,無疑擴大了執法部門的權限。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指出,即使在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國安法體制下的指定法官,其獨立把關與監督功能仍有疑慮,因為國安委或特首可隨時發出證明書,要求法庭配合。這讓人不禁思考,在這樣的框架下,簽發手令與否,究竟還有多大的實質差異?香港政府雖聲稱修訂符合國際慣例,引用英國、澳洲等國的相關法例,但黃啟暘也提醒,香港實施細則在行使權力方面,似乎比英國等地的程序更為寬鬆,缺乏額外的司法審查,這讓外界對私隱保障的擔憂持續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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