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航班驚魂:旅客拒搭延誤半小時,同機百人求償機會渺茫?律師揭關鍵

事件總覽:日前一班由金門飛往台北的國內航班,因一名王姓男子登機後臨時反悔拒絕搭乘,導致班機延誤長達半小時才起飛,不僅打亂了機上逾百名旅客的行程,也隨即引發了這群無辜旅客能否成功求償的廣泛討論。

📅 日前:金門航班突發狀況,百名旅客受影響

這起令人傻眼的事件發生在金門機場,王姓男子在登機後,疑似與家人發生口角,竟在機艙門已關閉的情況下,臨時決定「不搭了」。機長獲報後,立刻通報航警局金門分駐所員警會同航空公司主管登機協調,最終王男被請下飛機,但他的妻子與小孩則選擇繼續搭乘該班機。這突如其來的變故,直接導致班機延誤了寶貴的半小時,讓機上其餘一百多名乘客的行程全部被打亂。

📅 隨後:坊間熱議求償可能,法律界怎麼看?

這段插曲在金門坊間迅速傳開,引發了民眾熱烈的討論。許多人紛紛質疑:「乘客不知道可不可以求償?」、「應該要賠款,浪費機組人員和乘客時間!」、「其他旅客的權益呢?」。面對這些疑問,律師劉珞亦深入分析指出,從法律層面來看,同機旅客想要成功求償,其實機率並不高,這背後牽涉到幾個關鍵的法律判斷。

📅 法律視角一:旅客向航空公司求償,挑戰重重

首先,針對「同機旅客對航空公司請求賠償」這部分,劉珞亦律師解釋,旅客通常會依據《民法》第654條及第231條(旅客運送契約之遲延責任)來主張權益。話說回來,雖然第654條第1項確實提及運送人(航空公司)對於「旅客因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同時也設下但書:「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航空公司很可能以此「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來作為抗辯理由,主張這次延誤並非公司過失。

有趣的是,該法條的第2項看似在不可抗力狀況下仍需賠償,但關鍵字落在「交易習慣」。如果「另有交易習慣」,航空公司便可免除賠償責任。根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3條規定,國內線班機遲延15分鐘以上需告知旅客,但若要辦理退票且不收手續費,則需遲延時間逾5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這等於是說,在實務上,除非飛機延誤超過5小時,否則旅客向航空公司求償的依據相對薄弱。

📅 法律視角二:向肇事旅客王男求償,難上加難

至於「同機旅客對王姓男子請求賠償」的可能性,劉珞亦律師更是直言:「這個更難!」因為王男與其他旅客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因此無法援引運送契約來要求賠償。若要訴諸法律,只能從侵權行為的角度來處理。然而,這就必須證明王男的行為是「故意且違背善良風俗」,並且要提出「具體的財產損失單據」。說真的,要舉證因區區半小時的延誤造成巨大且具體的財產損失,在法律上是非常困難的。

至今影響與未來展望

總體而言,這起金門航班延誤事件,雖然讓許多旅客感到不便與不滿,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同機旅客想要成功向航空公司或臨時拒搭的王姓男子請求賠償,其機率確實不高。主要原因在於班機延誤時間僅半小時,旅客難以舉證因此造成了實質且重大的財產損失。因此,除了可能透過相關旅遊不便險或延誤險來彌補部分損失外,直接的法律求償之路,恐怕荊棘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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