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7)日召開院會,處理《無人載具相關條例》等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明確表態,強調這部攸關國防自主與國家安全的特別條例,應由國防部主導法案與預算,而非與商業發展混為一談。他同時向立法院喊話,不應以法律案夾帶預算方式,破壞憲政體制的正常運作。
這次院會的時間點有些微妙。原定於28日舉行的會議,因颱風沙德爾來襲而提前一天。在可能是本會期最後一天的關鍵時刻,卓榮泰的發言顯得格外謹慎,但立場卻相當清晰。
「本末不能倒置」:國防自主的堅持
根據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在會後記者會上的轉述,卓榮泰在院會中花了相當篇幅闡述行政院的立場。他強調,這項特別條例的核心在於國防自主,「這是國防自主以及國家安全最重要的一項」。他呼籲透過採購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並「期待由國防部來主導這個重要的法案跟預算」。
話鋒一轉,卓榮泰也留下轉圜空間——如果商業發展要共同推動,「政院也表示歡迎」。但他隨即補上一句:「但本末不能倒置,由國防部的力量來主辦,這是需要非常堅持的部分。」這句話等於劃清了界線:商業應用可以是附加價值,但不能反客為主。
預算權之爭:行政立法角力再浮上檯面
卓榮泰的談話中,最具火藥味的其實是對立法院的批評。他直言,過去兩年「經常發生」法律案夾帶預算案的狀況,讓兩院陷入「對憲政認知上的分歧」。他進一步點出憲法層次的問題:行政院負責制定政策、編定預算、負責執行;而立法院應就法律案進行討論與修正,預算部分則是審議權,不該在審查中增加預算,更不宜在法律案中夾帶預算案。
這不是第一次行政院對立法院的預算作為表達不滿。但選在法案表決前夕、以閣揆之姿公開喊話,顯然不只是說給院內官員聽的——這篇發言,更像是對著立法院長廊那頭的政治訊號。
有意思的是,卓榮泰還舉了公民投票當作例子。他說,如果一張選票裡有太多選擇項目,「將來在投票還有計票的時候會產生莫大的影響,也將會造成中選會在執行上莫大的困難」。這個比喻雖然沒有直接連結無人載具條例,但背後的邏輯很清楚:立法權不該干預行政執行細節,否則責任歸屬會「非常難以釐清」。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無人載具確實橫跨國防與商業兩大領域——國防需要的是規格與機敏性,商業講究的是成本與市場規模。把兩者塞進同一部法律,就像要求戰鬥機和空拍機共用同一套維修手冊,表面省事,實則處處卡關。卓榮泰點出的憲政問題不是小題大作,而是行政院在提醒立法院:預算主導權一旦開了先例,往後各部會的特別預算都可能面臨「立法綁架行政」的困境。對一般讀者來說,這不只是政治口水,而是直接影響到國防採購的效率和品質——當預算決策權變得模糊,最後買單的還是納稅人。
在野黨怎麼看?不同立場的兩套劇本
對於卓榮泰的發言,立法院內部的反應呈現兩極。支持行政院立場的民進黨團認為,特別預算本就應該由行政部門主導編列與執行,「立法院可以嚴格審查,但不該越俎代庖」。黨團幹部私下表示,過去幾次特別預算審查確實出現「立委提案增加項目」的案例,讓行政部門在執行上綁手綁腳。
但國民黨團則有不同解讀。部分委員認為,無人載具涉及國內產業鏈發展與技術轉移,如果完全由國防部主導,「很可能只看到軍規需求,忽略民間應用潛力」。他們主張,立法院透過法律案附帶決議或預算要求,其實是「幫行政部門多想一步」,不算違憲。也有委員質疑,卓榮泰選在院會表決前夕放話,是在「干擾立法程序」。
說實話,兩邊都講得通——但也正因為都講得通,才凸顯了這個案子真正的難題:法律面與政治面的界線在哪裡?
後續觀察:表決結果只是第一關
無論今天的表決結果如何,這項條例的爭議恐怕不會就此落幕。如果立法院通過的版本與行政院期待有落差,後續預算編列與執行階段的摩擦幾乎可以預見。卓榮泰在發言最後說了這麼一句:「在最後的關鍵時刻,能做出對憲政體制最好的決定。」這句話既是請求,也是警告。
而對關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的人來說,法案通過後的細則制定、預算分配與跨部會協調,才是真正考驗的開始。畢竟,法律是框架,執行才是血肉——而這副血肉長什麼樣子,還得看行政與立法兩院接下來怎麼過招。
回到一個最基本的問題:當國防需求與商業利益在同一部法律裡交纏,我們真的有把握找到那個平衡點嗎?還是說,這種「一魚兩吃」的立法思維,從一開始就注定讓兩頭都吃不飽?
FAQ 常見問題
無人載具條例是什麼?為什麼需要特別立法?
無人載具條例是針對無人機、自駕車等無人系統的研發、採購與應用所制定的特別法。由於這類技術涉及國防安全與產業發展,現行法規不足以涵蓋其特殊需求,因此需要專法來規範採購流程、技術標準與預算編列方式。
行政院為什麼堅持由國防部主導這項條例?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這項條例的核心是國防自主與國家安全,因此應由國防部主導法案與預算。雖然政院不排斥商業應用共同推動,但強調「本末不能倒置」,避免商業需求模糊了國防採購的優先性。
立法院「法律案夾帶預算」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有爭議?
指立法院在審查法律案時,一併通過或增加預算項目。行政院認為這違反憲政分際,因為預算編列與執行權屬於行政院,立法院應僅行使審議權。過去兩年此類案例頻繁,導致兩院對憲法權限的認知出現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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