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三個月,中選會一紙決議,直接把「鞭刑公投」擋在門外。今天通過的只有「廢除非核家園」一案,另外兩項——鞭刑與交通罰鍰專用——連進入投票所的最後機會都沒有。
這不是技術性駁回,這是用程序之名,替全民提前做了價值判斷。
73.3%的民意,在「現行法律沒有」六個字前面被沒收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許宇甄今天說了一句很直接的話:「中選會可以依法審查,但不該直接替人民決定這個議題不准投。」這句話背後的數字,恐怕比中選會的任何會議紀錄都更值得被認真對待——根據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的民調,73.3%的民眾支持以公投方式推動鞭刑打擊詐騙,84.7%支持政府針對重大詐騙、虐童、性侵等犯罪引進鞭刑或至少正式評估。
請注意,這些數字不是「鞭刑一定過」的保證,那頂多只是「大家願意談」的起點。但中選會今天給出的第一個理由,是「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鞭刑制度」,因此認定本案屬於「立法原則創制」而非「重大政策創制」。
這套邏輯如果說得通,那台灣幾乎所有重大政策公投都可以被這樣打回票——因為任何新制度在法律上都「沒有」,都要靠立法來完成。把「立法」兩個字當成否決的關鍵理由,等於告訴全民:你們想投的議題,只要還不存在於現行法條裡,就連投票的資格都沒有。
說真的,這不只是技術問題,這是民主程序的主權問題。許宇甄點出了一個很關鍵的矛盾:如果鞭刑不算重大政策,為什麼中選會接下來又搬出國際人權公約來擋?
既要否定其「重大性」,又要用「重大」的理由來否決
中選會的第二個理由是:鞭刑可能涉及兩公約所禁止的酷刑、殘忍或不人道處罰,因此存在人權疑慮。
這就有趣了。一個被認定為「不算重大政策」的提案,卻能觸發國際人權公約的審查層級——這種分類上的精神分裂,連法學院的入門學生都會皺眉頭。一項議題如果重大到足以牽動司法制度、刑罰政策、基本人權與國際公約,怎麼最後反而被中選會認定為「不是重大政策」?
換個角度想,中選會如果真的有人權疑慮,完全可以讓公投進入投票階段,然後用官方意見書或辯論程序把這些疑慮攤在陽光下,讓全民一起判斷。但他們選擇的是「連討論的門都關上」。這不是守護人權,這是用守護人權的名義,掐斷了人權議題在公共領域被辯論的機會。
從產業面來看,這件事對台灣社會的傷害,恐怕不只是「少了一場公投」這麼簡單。它建立了一條危險的潛規則:獨立機關可以因為內部委員對某個議題「有立場」,就直接把它從公投清單上移除。今天擋的是鞭刑,明天可以是任何一個執政黨或官僚體系不喜歡的題目。當少數人的價值判斷可以凌駕於多數人的表態意願時,所謂的「直接民主」就只是個裝飾品。
「寒蟬效應」不是危言聳聽,是正在發生的事
許宇甄今天用了「寒蟬效應」這個詞。乍聽之下有點重,但如果你仔細拆解,就會發現這不是情緒勒索,而是制度面的推演。
公投制度設計的初衷,從來就不是讓每個提案都過關,而是讓人民有權力把「社會有重大分歧、但執政者不願意處理」的議題,直接端上全國性的討論平台。中選會的職責是程序把關,不是價值過濾。一旦獨立機關開始扮演「什麼能投、什麼不能投」的守門員,而且這個守門的標準還可以隨著委員組成而浮動,那人民能投的議題就會越來越少,而且越來越「安全」——安全到執政者不會尷尬、官僚體系不會麻煩的程度。
用更白話的方式來說:今天中選會用「現行法律沒有」擋鞭刑,明天他們就可以用「現行制度已完備」擋任何制度改革提案。門關起來的理由可以千變萬化,但關門這件事本身,才是真正該被監督的。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今天背後那排「超然、公正、中立、客觀、專業」的大字,說真的,跟這場記者會的氛圍放在一起,格外刺眼。
公投的真正功能,是讓社會有機會「吵一架」
我必須說,我個人對鞭刑作為刑事政策,有很多保留意見。兩公約的人權保障不是寫好看的,刑罰的嚇阻效果與再犯率的實證研究,也從來不是「有鞭刑就搞定」這麼簡單。
但問題從來就不是「鞭刑好不好」。問題是:一個有73%民眾願意表態的社會爭議,該不該有至少一次正式的、全國性的、有正反辯論的公共討論機會?
如果連這個機會都要被獨立機關用「我們覺得這個議題有問題」為由沒收,那我們與其說在捍衛人權,不如說是在用一種更文明的方式,實踐同一種「少數人替多數人做決定」的舊政治。
從民主深化的角度來看,這比公投沒過更令人擔憂。因為公投沒過,至少代表社會吵過一輪、想過一遍、然後做出了選擇;但公投連上都上不去,代表我們連「吵一架」的資格都沒有。
立法院從頭到尾沒有要求中選會支持鞭刑,他們要求的只是「讓人民投」。這兩個請求之間的距離,大概就是民主程序與官僚家長制之間的距離。
如果連表態的資格都要被審查,那民主還剩什麼?
年底的公投戰場已經縮小到只剩「廢除非核家園」一案。其他兩個議題——鞭刑、交通罰鍰專用——被擋在門外。
但真正該被記住的,不是「哪些公投沒過」,而是「哪些公投連投都不能投」。當一個獨立機關可以用「現行法律沒有」跟「國際公約可能有問題」兩個理由,就否決掉超過七成民眾願意表態的議題時,台灣的民主品質,恐怕已經不是「投票率高低」的問題,而是「投票清單誰來決定」的問題。
今天被擋下的不只是一項公投。被擋下的,可能是社會對制度改革的最後一點耐心,以及對民主程序的最後一絲信任。
編輯觀點:從制度設計來看,中選會今天的決議並非完全沒有法源依據,但其爭議在於「判斷標準的浮動性」。當一個機關可以同時主張某議題「不夠重大」卻又「涉及國際人權公約」時,代表其審查基準缺乏可預測性。對一般民眾來說,這傳遞了一個危險訊號:你的意見能不能被表態,取決於審查委員對該議題的「價值感受」,而非明確的客觀標準。從政治風險來看,這種作法正在侵蝕公投制度最核心的正當性——不是結果的合法性,而是程序的開放性。建議讀者回頭檢視中選會近三年的公投審查記錄,你會發現一個驚人的趨勢:審查門檻正在不明說地提高,而理由正在不斷「創新」。
如果你也覺得「連投票的資格都要被審查」這件事值得被討論,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不是因為你支持鞭刑,而是因為你支持「讓該被討論的議題,至少獲得被討論的機會」。民主從來不是只有投票那一天的事,而是投票之前,所有人都能公平地站在起跑線上。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選會否決鞭刑公投的具體理由是什麼?
中選會提出兩大理由:第一,認定本案屬於「立法原則創制」而非「重大政策創制」,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鞭刑制度;第二,認為鞭刑可能涉及兩公約所禁止的酷刑或不人道處罰,存在人權疑慮。
鞭刑公投的民調支持度真的有七成以上嗎?
根據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公布的民調,73.3%民眾支持以公投方式推動鞭刑打擊詐騙,84.7%支持政府針對重大詐騙、虐童、性侵等犯罪引進鞭刑或至少正式評估。這些數據反映的是社會對現行刑罰制度的改革期待,而非對鞭刑本身的全面背書。
被中選會否決的公投案還有機會復活嗎?
依照現行公投法規定,被中選會審查認定不合規定的公投案,提案人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但程序曠日廢時,幾乎無法在年底選舉前完成救濟程序,實質上等於被擋在該次選舉之外。
鞭刑在國際上是否違反人權公約?
聯合國兩公約明確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之處罰,鞭刑在國際人權體系中被多數專家認為屬於此類處罰。但實際適用上,各國對公約的解釋與內國法化程度不同,這也是許宇甄認為「需要公開討論」的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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