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友軍肇生營內強制性交案」的訊息傳出,不僅震驚各界,也再度敲響了軍中性別平等的警鐘。這起事件不僅突顯了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重要性,更促使國防部迅速援引法規、發布通報,要求各單位全面檢視並落實性侵害預防與人際互動分際,確保官兵在營內擁有一個真正安全、相互尊重的環境。這不只是一紙命令,更是軍方決心捍衛「我的身體我作主」核心價值的具體展現。
表象:軍紀通報背後的警鐘
說真的,看到軍方特別針對性自主同意權發布一系列通報,就知道事情的嚴重性。近期發生的營內強制性交案件,讓「性自主決定權」這項基本人權,在軍事體系中的落實程度再度浮上檯面。其實,法律早就保障每個人都能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何時」、「如何」以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這正是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核心精神。
為此,軍方不僅再次強調此一原則,更援引了多項法律條文與內部規範,要求各級單位務必落實執行。這不僅是為了懲處個案,更是要從根本上杜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致力打造一個真正性別平等的軍旅環境。這項努力,從民國114年(2025年)的多份通報中,可見其緊迫性與重要性。
真相:法律紅線與同意的界線
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性交」?又何謂「強制性交」?這些法律定義,其實是區分個人行為是否逾越界線的關鍵。根據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所謂性交,指的是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也包含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例如手指)或器物(例如原子筆)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
《刑法》第10條第5項明確指出:「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更重要的是,一旦涉及違反意願,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刑法》第221條第1項嚴格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罰。這條法律紅線劃得非常清楚,任何形式的強迫,都將構成犯罪。
《刑法》第221條第1項載明:「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麼,什麼才算是真正的「同意」呢?根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判決意旨,軍方強調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意識「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進行性行為。換句話說,性行為發生時,必須確保對方是完全自願的。這段話其實直接回答了「性行為同意」的核心問題:「性行為同意」的核心在於,性主動一方必須確認對方在意識完全清醒且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任何違反意願的方法,無論是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都構成強制性交罪。
各方角力:軍方管理與個人權益的平衡
為了強化營內的安全防線,國軍近年來持續發布多項通報與規定,試圖在嚴格的軍事管理與官兵個人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例如,各級單位被要求依循國軍「軍紀通報第114011號」及「人事通報第11400013號」,持恆教育官兵嚴守人際互動分際。
-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明確規範了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定義、處理流程及預防措施。
- 《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 倡導官兵應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逾矩。
這些規範不僅要求官兵深化對相關刑責的認知,更強調應以相關性別案件為戒,謹言慎行。有趣的是,幹部在其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他們被要求強化「知官識兵」作為,透過深入了解所屬官兵的行為與人際關係,及早發掘異常徵候,掌握營內、外的人際關係行為態樣,才能提早發現問題、提早處理。
此外,軍方也提供了具體的管理建議,例如參考國軍「人事通報第11400008號」,幹部可在午休、盥洗及夜間就寢等容易產生管理罅隙的時段,運用建制組織功能,落實人員管制與巡查。這些措施的目的,無非是希望透過制度化的管理與教育,將潛在的風險降到最低。
深層影響:重塑軍中文化與信任
這類事件對國軍的深層影響,遠不只是一紙懲處或幾條規定那麼簡單。它觸及了軍隊文化的根基,以及官兵對體制的信任。當「我的身體我作主」這句口號在軍營裡響起,它代表著一種對個人尊嚴的捍衛,也要求軍隊必須從上到下建立起真正的性別平等意識。
這不僅僅是要求官兵不逾矩,更是要營造一個讓受害者敢於發聲、施暴者無所遁形、且所有人都相信正義會被伸張的環境。唯有當相互尊重的精神深植於每一位官兵心中,並且透過幹部們的積極作為來維護,國軍才能真正贏得社會的信任,並讓每一位為國奉獻的戰士,都能在安全與尊嚴中服役。
未解之問:如何真正落實「我的身體我作主」?
儘管軍方已祭出多項嚴格規範與教育宣導,但我們不禁要問,在一個強調服從與階級倫理的軍事環境中,要如何才能真正、徹底地落實「我的身體我作主」這項核心原則?面對權力不對等、以及潛在的壓力,官兵是否真的能毫無顧慮地表達「不同意」?又或者,當事件發生時,申訴管道是否足夠暢通、處理過程是否足夠公正透明,足以讓受害者感到被支持與保護?這些未解之問,或許才是國軍在追求性別平等道路上,最需要持續深思與努力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