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視第八屆董監事審查程序再掀波瀾,八名審查委員今(27)日公開連署,呼籲文化部應延後原訂四月中旬的第二次審查會議,並強調在提出候選人名單前,應先行與國會各政黨進行朝野協商,以確保公共電視董事會組成的程序正義與多元共識。此舉凸顯了對公共媒體治理模式的深刻反思,以及對提名透明度與廣泛代表性的重視。
審查委員連署:要求文化部先啟動朝野協商
根據今(27)日發布的連署公開信指出,包括吳永乾、董保城、杜聖聰、廖元豪、許良源、羅國俊、馬詠睿、潘祖蔭等八名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共同要求文化部應速與國會各政黨協商公視董事人選。這項主張直接劍指文化部原訂四月中旬召開的第二次審查會議,建議應先行延後,待文化部與朝野各黨派達成共識後,再行提出候選人名單。
公開信中明確指出:「公視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的15名審查委員,係依國會政黨席次比例推舉產生,因此在制度精神上,候選人名單亦應廣納國會各政黨意見後再行提出。」此聲明無疑是提醒文化部,公共電視的治理應體現跨黨派的多元共識,而非單一執政黨的意志。
此一連署行動的意義在於,它不僅是對特定提名名單的質疑,更是對公共電視董監事提名機制長期以來所遵循的「審議民主」理念進行再確認。若文化部未能回應此訴求,恐將導致公視董事會的組成進一步延宕,影響公共媒體的正常運作與發展。
公視法規與歷來慣例的制度精神
據審查委員在公開信中的強調,以往執政黨即使在國會居多數,提名公視董監事名單時,仍會先與在野黨協商溝通後才正式公布。然而,文化部近日公布的第二波候選人名單,並未依循此一制度精神與以往成例,事先全無徵詢國會及社會多元意見,此舉確實與審議民主理念不盡相符。
話說回來,這項要求並非無的放矢,而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公共電視法第13條第2項明定,由行政院提名的董監事候選人,須經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這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其立法意旨即在於訓示提名候選人須踐行前置諮商,形成相當程度的共識,以利審查時取得法定多數委員的支持。因此,審查委員們主張延後第二次審查會議,正是希望文化部能踐行公開、可檢驗、包容多元意見的提名程序,以符程序正義。
事實上,此類高門檻的設計,旨在避免公共媒體淪為政治酬庸或單一政黨的宣傳工具,確保其獨立性與公共性。若提名過程無法取得跨黨派的廣泛支持,最終的審查結果也將難以服眾,甚至可能陷入無止境的政治攻防,對公視的長遠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第一次審查經驗與未來展望
回顧去年12月31日舉行的第一次審查委員會,文化部當時提出的名單事先也全未徵詢多元意見。雖然該次會議勉強通過了四位董事及四位監察人,但仍未達法定人數,導致公視董事會至今仍無法順利組成。當時,包括會議主席吳永乾在內的多名審查委員,便曾提議文化部今後再提出候選人名單時,應先徵詢國會及社會各界意見。
這項前車之鑑顯示,若提名名單在事前缺乏足夠的溝通與共識基礎,即便送進審查委員會,也難以獲得法定多數支持。有趣的是,審查委員們也肯定了文化部長李遠在朝野緊張的政治氛圍下,力邀各界人士首肯名列公視董監事候選人確實不易。他們之所以誠懇籲請李遠循例與各政黨協商提名人選,是基於善意,希望協助文化部早日順利完成董事會之改組,而非意圖杯葛。
這意味著,審查委員們的訴求並非單純的反對,而是一種基於制度精神與實務考量的建設性建議。期望透過更透明、更具包容性的提名程序,最終能為公視選出具備專業與社會公信力的董監事團隊,讓公共媒體能真正發揮其社會責任。
數據背後的啟示:公共媒體治理的挑戰
此次公視董監事審查的波瀾,不僅反映了文化部在提名程序上的挑戰,更深層次地揭示了臺灣公共媒體治理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當一個肩負社會公器重任的機構,其最高治理層級的組成,屢屢因政治角力與程序爭議而受阻,這無疑是對公共信任的一大損耗。
從數據來看,無論是過往的協商慣例,或是現行法律規定的高門檻,都指向同一核心價值:公共電視董監事的產生,必須超越黨派,廣納民意,並具備高度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唯有如此,才能確保公共媒體的獨立運作,免於政治干預,真正為全體國民服務。文化部若能正視審查委員們的善意呼籲,啟動更為公開透明的協商機制,不僅能化解當前僵局,更能為未來公共媒體的健全發展,奠定更穩固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