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總覽:從一對夫妻因外遇離婚、父親主張獨自撫養5歲兒子的具體案例,到臺灣法院每年處理超過3,000件未成年子女親權案件,這段時間軸帶出了一個關鍵轉變:親權判定的核心,正在從「誰做錯了什麼」轉向「孩子真正需要什麼」。
「對方做錯事,他憑什麼可以看孩子?」這句話,在婦馨徵信有限公司的諮詢室裡,一位5歲孩子的父親說得咬牙切齒。婚姻維持了五年,他曾經給過機會,只要妻子願意回頭,這個家還有維繫的可能。但最後,妻子還是走了。
現在他只剩一個念頭:孩子歸我,而且——他不希望對方再有機會接觸孩子。
這不是單一案例。根據司法院的統計,2022年全臺有超過3,000名未成年子女,必須透過地方法院來酌定監護權歸屬。三千個孩子,背後是三千個被夾在離婚戰火中間的童年。
而這位父親的憤怒,其實指向了一個多數人容易誤解的關鍵問題:外遇的人,是不是就不配當一個父親或母親?
📅 婚姻破裂初期:當「受害者心態」成為親權戰的起點
這位委託人來諮詢時,情緒還沒平復。他的邏輯很直接:妻子外遇、妻子選擇離開,那孩子當然歸我,而且她不該再出現。
婦馨徵信的團隊說,這種心態,他們看過太多遍了。當事人在婚姻裡受了傷,自然不希望對方繼續跟孩子相處——尤其當事情牽涉到外遇、賭博這些「道德瑕疵」時,更容易覺得:如今的局面,就是對方一手造成的。
但徵信團隊沒有順著他的話點頭。他們給了一個讓對方可能更火的答案:「配偶背叛婚姻,跟這個人是不是一個不適任的父母,是兩件需要分開看待的事。」
話說回來,這句坦白,其實正是法院現在最看重的原則。
📅 進入司法程序:法院眼中沒有「壞人」,只有「孩子」
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優先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才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裁定。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不是比誰賺得多,也不是比誰在婚姻裡比較無辜。法院看的是:孩子的年齡、孩子的意願、父母的照顧能力和意願、親子之間的感情狀況,還有一項至關重要的——父母有沒有妨礙對方探視、阻撓親子互動,也就是所謂的「友善父母原則」。
資深偵探許時偉說得很直白:「這個答案很現實,也有很多人難以接受,但我們必須直言,這就是現今法院最看重的一項原則。」
婚姻中的過錯,本身並不會直接影響親權歸屬——除非這個過錯同時也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實質傷害,比如家庭暴力。換句話說:你外遇,法院不罰你;但你外遇之後沒照顧好孩子,法院會在意。
編輯觀點:這其實是一個很殘酷的文明進步。法律把「配偶」和「父母」這兩個角色徹底切開,對很多被背叛的人來說,簡直是二次傷害——我已經被傷害了,為什麼連法官都不挺我?但從產業面來看,這個原則其實是在保護「那個沒有犯錯、也沒有選擇權的孩子」。說真的,如果你真的愛孩子,你應該要贏的戰場不是「把對方趕走」,而是「讓孩子擁有兩個愛他的人」。往後推演,那些在法庭上拼命阻撓探視的父母,最後往往輸掉親權——不是因為他們不愛孩子,而是因為他們的情緒,蓋過了孩子的需求。
📅 法庭之外的戰場:孩子不是你的復仇工具
許時偉說,他在案件裡最常聽到兩句話:「對方做錯事,他憑什麼可以看孩子」,以及「我一直都是照顧孩子的人,他也比較黏我」。
這兩句話背後,藏著一個大人不願意承認的事實:你正在把孩子拉進大人的衝突裡。
要求孩子在「跟媽媽還是跟爸爸」之間選邊站;教導孩子「在法官面前該怎麼說」;用探視權當籌碼,來報復對方的背叛——這些行為,對孩子來說,都是沉重的壓力。而且,孩子真正想要的是爸爸媽媽,不是被迫捲入一場沒有終點的衝突。
「儘管孩子表面上看起來沒有異狀,但這不代表他們沒有受傷。」許時偉提醒,有時候孩子只是選擇戴上面具,在大人面前偽裝成大人期待看到的樣子,把內心真正的傷痕壓了下來。
情緒終究需要出口。當孩子長期沒有管道釋放這些壓抑,日後可能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反撲,衍生出更嚴重的身心狀況。
有趣的是,婦馨徵信的團隊雖然只跟這些孩子有一面之緣,卻選擇了一個對生意不太有利的立場:他們提醒委託人,不要輕易剝奪孩子與另一方見面的權利。
這不只是良心問題——這樣的做法,其實也符合「友善父母原則」,對爭取親權來說,是有利而無害的。
📅 產業視角:徵信業者不該只會「幫你打贏官司」
台灣偵探職業總會秘書長陳以峻講了一句值得記住的話:「即使案子結束、法院也做出裁定,但孩子的人生才正要開始。」
他認為,親權案件跟其他徵信案件最大的不同,在於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業者不能只是一味順著委託人的情緒,協助蒐集足以打贏官司的材料,卻從不提醒委託人: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麼?
「這樣的服務或許能讓委託人贏了官司,卻可能讓孩子輸掉了原本該有的完整成長環境。」陳以峻說,這不會是這個行業所樂見的結果。
目前台灣偵探職業總會設有申訴機制,民眾在委託過程中有疑慮,都可以聯繫總會協助釐清爭議。
至今影響與未來展望
從這位5歲孩子的父親走進徵信社的那一刻,到每年3,000件以上的親權案件在法院審理,這段時間軸告訴我們一件事:離婚是大人之間的決定,但它的後果,不該由孩子來承擔。
法院已經走在前面了。「子女最佳利益」和「友善父母原則」不再只是法律條文,而是具體的判決依據。真正落後的,往往是那些還在用「誰對不起誰」來思考親權的大人。
如果你正面臨類似的情境,請先問自己一個問題:你爭的是孩子的幸福,還是你的不甘心?
然後,再回答第二個:你希望孩子二十年後記得的是什麼?是一個充滿愛的童年,還是一場漫長的選邊站?
案件的確是一時的,但對孩子的影響,真的是一輩子的。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外遇的一方還能爭取小孩監護權嗎?
可以。法院判定親權的依據是「子女最佳利益」,外遇本身不構成喪失親權的理由,除非外遇行為同時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實質傷害。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
友善父母原則是指父母在離婚後,不應阻撓對方與子女的互動與探視。法院在審酌親權時,會把父母是否妨礙對方探視列為重要參考,妨礙者可能因此喪失親權優勢。
孩子幾歲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
法律沒有明定年齡門檻,但法院會考量孩子的年齡與成熟度,在裁定親權時參考孩子的意願。通常年齡越大、表達能力越完整,法院會給予更高的重視。
如何提高爭取親權的勝算?
關鍵在於展現「孩子在你這邊能獲得完整照顧」的具體能力,同時落實友善父母原則——願意支持孩子與對方維持良好關係。攻擊對方的道德瑕疵,對勝訴幫助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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