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弊案北院宣判:柯文哲重判17年,容積圖利案震驚政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就備受矚目的京華城等弊案進行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益侵占及背信等多項罪名,遭判處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此判決對政壇投下震撼彈,也揭示了本案圍繞容積獎勵的圖利爭議。

判決主文與核心罪名解析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在此案中被認定犯下多項罪行。他因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以政治獻金名義交付的210萬元賄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此外,柯文哲還涉及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並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以及與李文宗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1,095元支付競選總部員工薪資。上述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兩項公益侵占及背信等四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在同案中,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亦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法院查明,應曉薇以華夏協會等名義,收受沈慶京開立的支票及捐款,總計高達5,250萬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曉薇另透過提現繳納信用卡費及償還貸款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被認定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萬元。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則因明知京華城土地不符合都更條件,為回復樓地板面積並非法取得容積獎勵20%,行賄柯文哲與應曉薇,與柯文哲等人共同圖利京華城公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此案另有前市府官員包括黃景茂彭振聲邵琇珮等人,因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至1年3月不等,其中彭振聲與邵琇珮獲緩刑3年。

京華城容積獎勵爭議的法律攻防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京華城公司欲回復其於民國80年都市計畫所載「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的訴求,以及後續爭取額外20%的容積獎勵。法院認定,柯文哲於109年2月20日上午與沈慶京會面洽談京華城容積案後,雙方即達成期約賄賂的默示合意。隨後,市府啟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的程序,並逐步朝有利於沈慶京的方向推動,期間柯文哲收受了210萬元政治獻金。

台北地方法院強調,容積獎勵在性質上屬於放寬容積管制之例外與特殊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院指出,京華城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細部計畫變更,但其計畫範圍僅單一土地所有權人,所訂定的容積獎勵項目,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不僅欠缺法令依據,更牴觸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上限,以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規定,因此認定其為違法。

「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明確指出,判斷對價關係應從公務員職務行為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關係、金錢利益種類、價額、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而非僅憑名義。

針對辯護方提出都委會、都審會具有裁量判斷權限,司法理應尊重的抗辯,法院予以駁斥。法院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仍受依法行政原則限制,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或濫用權力。即使是獨立機關的決定,法院仍得就其裁量是否具有裁量逾越、裁量怠惰、裁量濫用等瑕疵進行合法性審查。柯文哲等人明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駁回京華城訴訟,且專家諮詢會議已提出合法性質疑,仍逐層核章使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進入公告公開展覽程序,此舉已構成圖利罪。

賄賂金流與不法所得沒收

本案詳細揭露了沈慶京向柯文哲與應曉薇行賄的金流路徑。沈慶京透過威京集團七名員工,以各別捐獻政治獻金30萬元的方式,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共計給付210萬元至柯文哲掌控的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應曉薇方面,沈慶京則分106年至111年,以捐款、支票及政治獻金等名義,總計交付5,250萬元至應曉薇實際掌控的華夏協會等帳戶。

在應曉薇涉及的洗錢罪部分,法院發現其助理於111年6月15日自城市發展促進會帳戶提領353萬元現金後,隨即於同日將350萬元存入應曉薇個人永豐銀行貸款帳戶償還貸款,此金流斷點被法院認定為洗錢行為。這些詳細的資金往來與不法所得流向,成為法院判決的關鍵證據。

本次判決亦裁定對涉案各方進行不法所得沒收,金額龐大。其中,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部分與李文宗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而與本案圖利行為直接相關的鼎越公司,更被裁定應沒收高達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則應沒收6,134萬6,790元,彰顯了司法機關追討不法利益的決心。

  • 柯文哲:應沒收新臺幣1,260萬元(部分與李文宗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
  • 應曉薇:應沒收新臺幣5,250萬元
  • 鼎越公司:應沒收新臺幣121億545萬6,748元
  • 木可公司:應沒收新臺幣6,134萬6,790元

展望與影響

京華城案一審判決不僅對多名政商界人士造成重大衝擊,更凸顯了臺灣都市計畫變更與容積獎勵審核機制中潛在的弊端與挑戰。此案判決結果,將對未來政府推動大型開發案的透明度與合法性,設定更為嚴格的標準,促使各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更加嚴謹地遵守法律規範,避免任何圖利私人或違背職務的行為。

此案後續仍有上訴空間,最終判決結果將持續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這不僅是一起司法案件,更是對臺灣政治倫理、官商互動界線,以及行政裁量權力行使合法性的一次深刻檢視,其深遠影響將持續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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