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報價單多賺5.7萬回扣 中科院前安全官判10月定讞 — 軍購採購的暗角還能藏多久?

一張立式銑床的維修報價單,原始金額是8萬9,250元,經過某人「調整」後,變成16萬2,000元,最終成交在14萬7,000元。中間多出來的那5萬7,000元,沒有進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帳戶,而是裝進了謝姓前安全官的口袋。

這個數字不算巨大,甚至在一筆幾十億的國防預算面前顯得微不足道。但正是這種「不過就是幾萬塊」的日常,才最值得我們停下來看仔細。因為它揭露的不是什麼精心策畫的貪腐大案,而是一種深植在採購流程細節裡的——「習慣」。

謝姓資訊安全官從2015年到2020年,以約雇身分任職於中科院飛彈火箭研究所射導機電研製組。他所謂的「資安」職責,其實也包括了電腦與機械設備的維修及採購。2019年他經手的那件立式銑床維修案,就成了整起事件的觸發點。

問題來了:一個負責維護安全的人,為什麼反而成為最有「技巧」去繞過安全機制的人?

現象觀察:回扣不是「暗著來」,而是「明著喬」

這起案件最令人玩味的,不是回扣本身,而是它的「透明度」。根據廠商在法院的證詞,早在正式接洽之前,業界就已經流傳「謝男會要求報價墊高」。換句話說,這幾乎已經是某種公開的遊戲規則。

果然,雙方一接觸,謝男就直接要求廠商將原始報價從8.9萬灌水到16.2萬,議價後落在14.7萬成交,中間的5.7萬差額則以現金交付。整個過程沒有複雜的境外帳戶,沒有層層轉包,連LINE對話紀錄都被檢方完整掌握——這不是什麼高明的手法,而是一種「被默許」的操作慣性

根據判決書內容,廠商證稱「早在接洽前就聽聞謝男會要求報價墊高」,後來謝男果然提出相同要求。這段證詞揭露了一個關鍵訊號:這並非單一個案的行為,而是採購體系中某些人早已心知肚明的「潛規則」。(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謝男在辯護時主張,選擇該廠商是因為「價格便宜、處理速度快」,而且採購案經過長官實質審核放行,頂多算是「行政瑕疵」。說真的,這種辯詞在法庭上或許還有空間,但在產業實務邏輯面前,簡直不堪一擊。

如果廠商真的便宜又快,你何必硬要把報價墊高將近一倍?如果長官審核就能擔保一切,那為什麼合約金額與市價行情之間的落差,沒有在任何一個環節被質疑?

原因剖析:制度設計防得了大鯨魚,擋不住小蒼蠅

中科院作為國防科技研發的核心機構,每年經手的採購金額龐大,內部當然有一套完整的審核與稽核流程。但這起案件告訴我們,再嚴謹的書面審查,也填補不了「人」在實務操作中留下的空隙

首先,約雇人員的權責邊界往往是灰色地帶。謝男以約雇身分擔任資訊安全官,工作內容涵蓋設備維修與採購,這種「兼辦」模式在許多公務機構並不少見。但問題在於,當一個人同時掌握需求提出、廠商接洽、規格確認的多重權力時,就會形成一個極小的「資訊不對稱」場域——而這個場域,就是回扣得以藏身的縫隙

其次,維修採購本身就具備高度的專業判斷空間。一台立式銑床的故障原因、維修難度、零件更換需求,這些資訊只有經辦人最清楚。長官在簽核時能檢查的,頂多是程序是否完備、預算是否合理,但對於「這個價格到底合不合理」,說實在的,很少有人會拿著市調報告逐項比對。

再者,廠商的角色也值得深究。在這次事件中,廠商配合了墊高報價的要求,最後也如實交付現金回扣。但我們必須問:廠商是出於自願,還是擔心拒絕之後,下次就連投標的機會都沒有了?

從產業面來看,這已經不是單純的個人道德問題,而是整個採購生態中的「風險轉嫁」機制——經辦人把個人利益轉嫁到公部門成本上,廠商則把配合回扣當成「必要之惡」的營運成本。

影響評估:五萬七的代價,比你想的還要大

一審法院依背信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10月,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10個月,換算成罰金或社會勞動,以刑度來說不算重。但如果我們只盯著這個刑期,就太小看這5.7萬背後的真實成本了。

台中高分院在判決中認定,謝男「要求廠商浮報價格並收取回扣,已違背任務並損害中科院財產利益」,駁回其上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並非僅憑廠商單方指述,而是有LINE對話紀錄作為佐證,顯示此案的證據鏈相當完整。(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首先是實質的財務損失。14.7萬元的成交價,對比原始報價8.9萬元,溢價幅度超過六成。這筆錢來自國家預算,也就是納稅人的錢。單一案子的金額或許有限,但這種溢價模式如果成為慣例,累積起來就是驚人的浪費。

其次是制度信任的侵蝕。中科院肩負國防研發重任,其採購效率與廉政形象直接關乎國人對國防體系的信心。當類似案件被揭露,外界不會只記得「有一個安全官拿了五萬七」,而是會開始懷疑「這種事是不是還有更多?」

再來是產業競爭的扭曲。如果浮報價格、給回扣成為常態,真正有技術、有品質但不懂「門道」的廠商,就會在競爭中被邊緣化。長此以往,劣幣驅逐良幣,最終受害的還是公部門的採購品質與技術能量。

最後,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這起案件暴露了約雇人員在國防體系中的權責監理缺口。相較於正式編制的公務人員,約雇人員的考核、輪調與監督機制往往相對薄弱。加上國防單位因業務機敏性,許多內部作業不易被外部審計單位即時掌握,這就形成了一個「看似有制度、實則靠自律」的管理真空。

趨勢預測:這不是結束,而是一個該被放大的警訊

坦白說,謝男絕對不是第一個這樣做的人,也不太可能是最後一個。法院判決確立了法律責任,但制度面的漏洞不會因為一個人入監就自動補上。

從近年幾個軍購與採購爭議案件來看,「規格綁標」、「浮報價格」、「收取回扣」這三件事,往往是一體三面。先透過規格設計排除特定競爭者,再由特定廠商以較高價格得標,最後將差額以各種形式回流給經辦人——這個套路,在採購圈並不新鮮。

但這次的判決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參考點:即便採購案經過長官書面審核,經辦人仍無法因此免責。法院明確表示,層層簽核不代表「違背職務」的行為可以被合理化。這一點,對於所有經手公部門採購的人來說,是一個極具震懾力的訊號。

往後推演,我認為未來至少在兩個層面上會產生連鎖效應:第一,各級國防與科研機構會更加嚴格檢視約雇人員的採購權限,甚至可能縮小單一經辦人的決策範圍;第二,類似案件的舉報意願可能提高——畢竟,當法院已經建立了明確的判決基準,內部員工或外部廠商會更有信心站出來揭露不法。

不過,這些都是「事後」的補救。真正關鍵的問題仍然是:在設計採購制度時,我們能不能從一開始就讓「浮報回扣」這件事變得更困難、更容易被發現?

如果一個資訊安全官可以在業界公開流傳「他會要回扣」的情況下,仍然順利完成浮報程序,那代表我們的審核機制出了問題,而不是那個人的良心。

編輯觀點
這起案件最值得關注的,不是5.7萬這個數字,而是整個採購流程中「沒有人覺得不對勁」的集體沉默。廠商事先就知道要墊高報價、長官簽核時沒有質疑價格異常、稽核單位也沒有在事中攔截——每一個環節都剛好「放水」,才讓這筆浮報順利走完程序。從產業實務來看,真正該檢討的不是單一承辦人的操守,而是為什麼我們的採購稽核機制,永遠只能在判決書裡事後諸葛,卻無法在報價單送出的那一刻就亮起紅燈。如果制度不改,下一個謝男只是時間問題。

所以,與其問「為什麼他敢這樣做」,不如問自己一個更現實的問題:如果你的工作要經手公部門採購,換作是你,面對一個「大家都在這樣做」的環境,你能不能保證自己不跟著走?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但它值得每一個在制度裡面工作的人,認真想一遍。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科院前安全官收取回扣被判幾年?

謝姓前安全官被依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上訴,全案已定讞。

5.7萬回扣是怎麼從採購案中拿到的?

謝男要求廠商將原始報價8萬9,250元浮報至16萬2,000元,議價後以14萬7,000元成交,差額5萬7,000元由廠商以現金交付給謝男。

為什麼不是判貪污罪而是背信罪?

因為謝男為約雇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無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因此法院以背信罪論處,罪名是「違背職務造成中科院財產損失」。

中科院內部還有類似採購弊端嗎?

法院判決未提及是否有其他案件,但本案中廠商證稱「業界早有耳聞」,顯示類似手法可能非單一個案,建議密切關注後續檢調與內部稽核動向。

如果發現公部門採購浮報價格,該怎麼檢舉?

可向法務部廉政署、監察院或該機構內部政風單位提出檢舉,建議保留相關報價單、對話紀錄等具體證據,以利調查單位後續追查,如有疑慮可諮詢專業律師。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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