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於23日宣布,正式修訂《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其中新增了針對「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並強調此新規定自即日起立即生效。這項修訂賦予香港警方在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時,得以要求指定人員提供手機或電腦的密碼,或是其他解密方式,對於拒絕配合者將處以罰款及監禁。
事實陳述與新條文細節
本次《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直接公布並實施,此舉繞過了常規的立法審議程序。根據最新條文規定,若在危害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調查過程中,任何人拒絕配合警方要求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資訊,即構成犯罪。違者可處以港幣10萬元(約新台幣40.8萬元)罰款,並面臨最高一年的監禁。 此外,若提供虛假陳述,罰則將更為嚴峻,可處以港幣50萬元(約新台幣200萬元)罰款及最高三年的監禁。細則中亦明確指出,個人不得以須遵守保密責任或其他限制為由,拒絕遵循警方的解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廣播公司(BBC)的報導指出,此次修法同時賦予香港海關權力,可以扣押被其認定為「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這意味著執法部門在邊境管制和物品檢查方面,將擁有更廣泛的裁量權。
各方反應與爭議焦點
針對此次修訂,外界存在不同的聲音與觀點。香港政府方面持續宣稱,《國家安全法》旨在有效打擊恐怖主義、分裂國家等行為,以維護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然而,異議人士則強烈批評此法已成為港府打壓異己、限制公民自由的工具。
國際媒體如BBC也提出比較性分析,指出雖然其他國家亦有賦予執法人員調查電子設備權力的法規,但這些權力通常限於調查刑事犯罪。然而,香港《國安法》所涵蓋的罪行範圍,包括分裂國家、顛覆政權及勾結外國勢力等,其定義相對廣泛且模糊,這可能導致執法裁量權過大,引發人權保障的疑慮。
背景補充與後續觀察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在2019年大規模「反送中」示威活動後,於2020年頒布施行。該法自實施以來,便持續引發國際社會對於香港自由與自治權的高度關注。除了此次新增的電子設備相關條文,國安法亦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閉門審訊,進一步限縮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此次電子設備條文的即時生效,無疑將對香港的數位通訊隱私與資訊自由產生深遠影響,未來其執法細節與實際影響,仍待各界持續觀察。

